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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财经大学理事会章程

发布日期:2017年01月07日   浏览量:

山东财经大学理事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和国务院《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总体方案》,推进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健全高等学校内部治理结构,促进和规范高等学校理事会建设,增强高等学校与社会的联系,完善以政府办学为主、社会各界参与的办学体制,切实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更好的发挥高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的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成立山东财经大学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英文译名:Council of SDUFE),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理事会是山东财经大学与社会各界密切联系、稳定合作的桥梁和纽带,是对学校建设发展提供咨询建议的非行政常设机构,其行为不影响山东财经大学现有办学机制、性质。理事会坚持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其成员享受一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三条 理事会宗旨: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全面贯彻科教兴国战略,遵循“平等互信、互惠互利、资源共享、共谋发展”的原则,凝聚各方面智慧和力量关心支持山东财经大学,积极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快速发展,努力把山东财经大学建成一所特色鲜明、国内一流的高水平财经大学,更好地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高质量的智力支持和服务。

第四条 理事会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二环东路7366号山东财经大学燕山校区,邮政编码:250014。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议事规则


第五条 理事会由热心高等教育事业,关心、支持山东财经大学改革与发展的地方政府、教育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社会团体、知名人士、杰出校友、山东财经大学及其教师与学生代表等组成。

第六条 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和理事组成。首届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人选由山东财经大学提名,经山东财经大学理事会一届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后续理事会人选组成变更须经常务理事会推荐,并经理事会全体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条 理事会可聘请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对山东财经大学或山东财经大学理事会工作做出突出贡献者,可被聘为山东财经大学理事会名誉理事(山东财经大学在职人员除外)。

第八条 理事长主持山东财经大学理事会全面工作。理事会设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在理事会大会闭会期间研究、决定理事会重大问题。

第九条 理事会设秘书处作为常设办事机构。理事会秘书处设在山东财经大学,由秘书长主持开展工作。理事会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设副秘书长若干名。

第十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理事可连选连任。山东财经大学是理事会当然成员,理事会可根据需要和规定程序不定期吸收有关单位和个人加入理事会。理事因故退出理事会的,应书面告知秘书处提交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理事正式退出日期自收到常务理事会书面通知后即日起生效。理事在任期内触犯党纪国法的,其理事资格自动终止。

第十一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为理事会决策机构,理事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理事会全体会议的主要议题:

1.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

2.聘请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

3.审议、批准山东财经大学理事会章程;

4.听取山东财经大学校长工作报告;

5.审议山东财经大学理事会工作报告、工作计划;

6.对山东财经大学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方面重大问题进行咨询、建议和指导、监督;

7.审批新加入的理事;

8.讨论其他事项。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理事的权利

1.听取山东财经大学工作报告,对山东财经大学的发展规划、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重大决策进行咨询、指导和评议,对山东财经大学的改革和发展提出建设性意见。

2.优先获得山东财经大学提供的技术和管理咨询等服务,优先从山东财经大学选拔毕业生;可委托山东财经大学培养急需的专门人才,举办各种形式的人员培训。

3.优先获得科技新成果、新技术的转让,组织联合技术攻关和课题研究,共建成果转移转化平台;以优惠条件获得管理咨询、科研成果转化,共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理事本人及理事单位的相关人员可参与由山东财经大学承担的科学研究项目,研究成果形成的知识产权由双方协商共同分享。

4.使用山东财经大学图书、网络等公共教学资源与校内职工享有同等权利;根据个人意愿,参加山东财经大学有关教学、科研、学术和对外交流与合作活动。

5.捐赠的资金可按捐赠者意愿定向使用,捐赠者有权审定、监督捐赠资金的使用情况。

6.提供资金建设的建筑物或购置的大型仪器设备,可申请冠名,或建立永久性纪念物。对山东财经大学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将被载入山东财经大学校史。

7.符合条件的理事,可被聘请担任学校客座教授或兼职教授、研究员、研究生导师;理事推荐报考山东财经大学的,在招生政策允许的学校自主权限内给予优先录取。

第十三条 理事的义务

1.关心支持山东财经大学各项事业发展,为学校的改革和发展提供建议和意见;通过多种形式、途径向社会广泛宣传山东财经大学,扩大山东财经大学的社会影响和学校声誉,加强山东财经大学与国内外的交流与合作。

2.优先为山东财经大学提供教学实践基地和场所,选派有经验的人员指导学生实习、实训、设计、论文,推荐专家担任学校兼职导师、客座教授,为人才培养提供服务。

3.为山东财经大学的发展提供政策、人才、资金、物资等方面的支持,优先在山东财经大学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及其他奖励基金。

4.积极推广山东财经大学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方面的特色和成果,提供人才培养、科技开发、创新平台等方面的合作项目,积极支持学校科研成果转化。

5.协助推动山东财经大学与社会各界的交流与合作,吸引更多社会力量支持学校发展;加强理事单位间的合作交流,按照程序推荐新的理事会成员。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章程经山东财经大学理事会一届一次全体会议通过,自2017年1月7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 本章程由山东财经大学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下一条:《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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