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济南市市校融合发展战略工程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9〕1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市级预算管理改革的实施方案》(济政发〔2019〕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校融合发展战略工程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是指依据《加快驻济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深化市校融合发展战略工程的若干政策措施》(济政发〔2021〕15号)(以下简称“若干政策措施”),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资助依托驻济高校院所开展的纳入市校融合发展战略工程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驻济高校,是指驻地在济南市,纳入高等院校管理且具有全日制在校生招生资格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院校、高等专科学校、高校校区、研究生培养机构、成人高校、技师学院等办学机构。在济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内外知名高校研究院、创新中心及驻济科研机构等参照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校融合发展战略工程资助项目,是指依据《若干政策措施》立项实施的支持驻济高校“双高”建设、急需学科专业建设、特色学院与产业学院建设、人才培养基地及研发平台建设、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等各类项目。
第五条 市校融合发展战略工程资助项目来源:
(一)驻济高校向市委市政府提报的服务济南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项目;
(二)以“揭榜制”项目组织管理方式实施的市委市政府政策文件中依托驻济高校实施的重点任务;
(三)市校合作协议中涉及的重点项目;
(四)驻济高校申报的符合《若干政策措施》支持条款的各类项目;
(五)为落实上级政策文件精神,依据《若干政策措施》设立的支持专项;
(六)对济南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带动作用的其他重大市校合作项目。
第六条 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理配置。根据济南市产业发展和人才需求,科学设定资助项目目标和绩效,由市教育局科学合理地安排资金,杜绝随意性。
(二)择优支持。针对同一类型项目,申报项目资助时,由市教育局会同有关部门论证或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综合评审,择优确定项目依托高校。
(三)责权明确。按照“谁支出,谁负责”的原则,强化经费管理,项目依托高校需定期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报市教育局备案。
(四)追踪问效。以任务为核心,以成果和目标为导向,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对资助项目进行定期评价,以绩效定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条 部门和单位职责:
(一)市教育局负责项目的立项和审批,提出项目资助资金预算安排建议及资金具体分配方案,组织预算执行;制定项目绩效考核办法,对资金的支出进度、使用绩效及安全性、规范性负责。
(二)项目依托高校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项目资金管理体制和制度,完善内部控制、绩效管理和监督约束机制,合理确定科研、财务、人事、资产、审计、监察等部门的责任和权限,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落实项目承诺的自筹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对项目组织实施提供条件保障。协助开展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高校项目组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和实施,合理安排使用项目资金,及时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配合做好项目验收、绩效考核等工作。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八条 项目资金支出主要用于资助项目依托高校围绕“五个济南”建设一批产业急需特色专业、面向产业需求举办产业学院或特色学院、与企业联合开展技术研发、搭建国际化人才培养平台、校地合作引进高层次人才与开展国际国内科技交流合作等产生的各项费用支出,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第九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二)业务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三)劳务费:是指主要列支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济南市科学研究和技
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其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间接费用是指项目依托高校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第十一条 项目资金不得开支基建、罚款、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不得变相用于发放职工福利和补贴,严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
第三章 项目资金申请与审批
第十二条 市教育局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坚持“济南所需、高校所能”的原则,坚持围绕我市重点发展战略、重点工程、重点产业、人才需求等重点标的编制年度项目指南,明确重点资助领域和方向。
第十三条 各高校根据项目指南组织项目申报,提出项目计划,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收支预算,认真填写《济南市年度市校融合发展战略工程项目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编制项目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收入预算应当按照从各种不同渠道获得的资金总额填列。包括市级财政资助资金以及项目依托高校配套资金和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
支出预算应当根据项目需求,按照资金开支范围编列。直接费用中除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
第十五条 项目依托高校应当组织其业务主管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对项目预算进行审核。
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项目依托高校的项目负责人和合作单位参与者应当根据各自承担的任务分别编报项目预算,经所在单位业务主管部门、财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高校项目负责人汇总编制。
第十六条 项目申请人申请市校融合发展战略工程资助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中对于直接费用的规定编制项目预算,经项目依托高校审核后提交市教育局。
第十七条 市教育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或者择优遴选第三方对申报项目进行综合评审并同步开展预算评审,根据项目实际需求确定预算。评审专家应满足相关回避要求。
预算评审应当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对项目申报预算的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进行评审。
第十八条 项目依托高校应当组织项目负责人根据批准的项目资助额度,按规定调整项目预算,并在收到资助通知之日起20日内完成调整,报市教育局核准。
第十九条 项目的直接费用应当纳入依托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项目的间接费用由项目依托高校统筹安排使用。项目依托高校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公开透明、合规合理使用间接费用,处理好分摊间接成本和对项目参与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应当与项目参与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项目依托高校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项目依托高校不得在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 项目的间接费用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并实行总额控制,具体比例如下:
(一)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30%;
(二)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25%;
(三)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为20%。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在项目预算额度不变的情况下,预算确需调剂的,按以下规定予以调剂:
(一)设备费预算如需调剂,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需要提出申请,报项目依托高校审批。项目依托高校应当统筹考虑现有设备配置情况、项目实际需求等,及时办理调剂手续。
(二)劳务费、业务费预算如需调剂,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需要自主安排。
(三)项目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增,项目依托高校与项目负责人协商一致后可调减用于直接费用。
第二十二条 对于需开展中期项目检查的项目,可由市教育局组织专家同步对资金的使用进行检查或评估。
第二十三条 市教育局会同有关市直部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对项目依托高校提报的《申报书》进行专家咨询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研究确定计划立项项目,并采取适当形式进行公示。
第二十四条 公示无异议的,市教育局在《申报书》中出具立项审批意见,并加盖部门公章。项目依托高校组织填报批准立项项目任务书,项目任务书作为项目立项、资金拨付和验收的依据。
第四章 预算执行与决算
第二十五条 市教育局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根据不同类型项目特点、研究进度、资金需求等,合理制定经费拨付计划。项目资助周期不超过三年。
一般类项目根据《任务书》一次性拨付项目资金。建设周期长、目标要求高、完成任务好的项目可给予跨年度连续支持,滚动支持时间一般为2-3年。首次拨付在立项通知下达后30日内完成,滚动支持部分按照项目阶段性任务目标完成情况和通过验收或绩效评价情况分阶段拨付。资助经费直接拨付至项目依托高校。
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项目依托高校应当及时按《任务书》和相关合同转拨合作单位资金,并加强对转拨资金的监督管理。
项目负责人应当结合项目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安排项目资金支出进度。项目依托高校应当关注项目资金执行进度,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六条 项目资金管理使用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编报虚假预算;
(二)未对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三)列支与本项目任务无关的支出;
(四)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违反规定转拨项目资金;
(五)虚假承诺其他来源资金;
(六)通过虚假合同、虚假票据、虚构事项、虚报人员等弄虚作假,转移、套取、报销项目资金;
(七)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
(八)设置账外账、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等;
(九)使用项目资金列支应当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
(十)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项目资助期满后,项目负责人应当会同科研、财务、资产等管理部门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项目决算。
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项目依托高校的项目负责人和合作单位的参与者应当分别编报项目决算,经所在单位业务主管部门、财务管理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项目依托高校的项目负责人汇总编制。
项目依托高校应当组织其业务主管部门、财务管理部门审核项目决算,并签署意见后报市教育局。
第二十八条 市教育局准予结项的项目,结余资金留归项目依托高校使用。项目依托高校应当将结余资金统筹安排使用,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需求,优先用于其他济南市经济社会发展任务的直接支出,并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
不予结项的项目,项目依托高校应当负责将结余资金在通知书下达后30日内按原渠道退回。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故终止执行的项目,项目依托高校应当负责将结余资金按原渠道退回。
因故被依法撤销的项目,项目依托高校应当负责将已拨付的资金全部按原渠道退回。
项目依托高校发生变更的项目,原项目依托高校应当及时向新项目依托高校转拨需转拨的项目资金。
第三十条 项目依托高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支出管理制度。对应当实行“公务卡”结算的支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于设备、大宗材料、测试化验加工、劳务、专家咨询等费用,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三十一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依托高校因实际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其主办的会议等,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可实行包干制。
第三十二条 项目依托高校应当优化和完善内部管理规定,简化仪器设备采购流程。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以不进行招标投标程序。
项目实施过程中,行政事业单位使用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执行。企业使用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项目资金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使用项目资金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规定开放共享。
第三十三条 项目依托高校要切实强化法人责任,制定内部管理办法,落实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劳务费管理、结余资金使用等管理权限。
第三十四条 项目依托高校应当创新服务方式,改进财务报销管理方式,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符合项目开展实际需要的内部报销机制。
第五章
第三十五条 市教育局建立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制度,定期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效益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调整、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项目依托高校应当切实加强绩效管理,引导各类资源向优秀人才和团队倾斜,提高资助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六条 项目依托高校应当根据职责和分工,建立覆盖资金管理使用全过程的资金监督机制,加强审计监督、财会监督与日常监督的贯通协调,增强监督合力。
第三十七条 项目依托高校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及财务管理规定,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动态监管资金使用并实时预警提醒,确保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加强支撑服务条件建设,提高对项目参与人员的服务水平,建立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保证项目资金安全。
第三十八条 项目资金管理建立承诺机制。项目依托高校应当承诺依法履行项目资金管理的职责。项目负责人应当承诺提供真实的项目信息,并认真遵守项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依托高校和项目负责人对违反承诺导致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九条 项目依托高校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项目资格,并收回前期投入资金,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告。
(一)弄虚作假,套取项目资金;
(二)将项目资金用于与《任务书》无关的支出;
(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四)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五)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
(六)同一项目重复申报不同部门牵头的市级资助资金;
(七)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项目资金在使用和管理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有权检举或者控告。
第四十一条 市教育局及其相关工作人员、评审专家在资助资金预算审核环节,市教育局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项目立项及其资金分配等环节,存在违反规定安排资金或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四十二条 项目依托高校及其相关工作人员、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成员对于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资金、不按时编报项目决算、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存在截留、挪用、侵占项目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四十三条 市教育局对项目资金管理、监督和检查等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以及收到的投诉举报依法开展调查,并依法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暂行管理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暂行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